警惕校园传教,坚决向校园传教说“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特汇编本专题。
一、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党内团内法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有关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四、校园传教活动的主要途径形式
1.在路上被拦下询问你是否对某些宗教感兴趣。
2.打着各类宣传的幌子,对你的宿舍进行“扫荡”。
3.发放传单邀请你参加宗教集会。
4.电话进行宣传,劝你加入宗教。
5.在宗教节日邀请你参加音乐会、歌舞会、舞台剧等活动。
6.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小礼品来让你加入各种宗教交流群。
五、自觉防范和抵御校园宗教渗透
1.在校内,遇到传教活动,要做到不听、不信,及时报告辅导员或学校安保处、统战部、学工处等相关部门。校园24小时报警电话:84401110(长山校区);84401054(梦溪校区)。
2.在校外,要避免跟随他人参加非法传教组织开展的活动,拒绝参加某些打着公益活动、就业指导、英语学习、音乐分享等旗号开展的宗教活动,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
3.在网上,要文明上网,拒绝发布、传播违反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发现有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