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校园交通智能化系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06动态浏览次数: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对机动车(专指汽车,下同)进出校园实行查验放行制度。

第三条 人事处在册人员车辆免费通行;其他人员车辆根据《江苏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依据《关于核定江苏科技大学梦溪校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1〕196号)实行收费管理。

第二章 系统设置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在校门处设立的交通智能化管理设备,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类。无人值守设备只对学校公务用车、授权的本校教职工车辆和经授权的相关车辆提供自动通行服务。

第五条 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自动管理,在对车辆拍照的同时,记录、存储车辆牌照、进出校门位置和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经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验证识别。凡经授权输入系统的机动车通行时,道闸将自动抬杆放行;其它来校车辆,驾乘人员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查询,经核实并取卡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机动车进出校园实行一车一杆,驾驶员应主动减速慢行,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八条 机动车应按指定通道进出校门,严禁强行通过。因驾车行为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和交通设备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拒不服从管理而影响公共交通的,依照《江苏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分类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车辆管理实行年审制,每学年开学二周内进行。对车辆授权并输入管理系统的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授权分为免费和收费。

第十条 校内车辆按以下规定分类管理。

(一)集体车辆:行驶证所属单位为江苏科技大学或江苏科技大学下属二级部门的公有车辆,由实际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保卫处集中办理,车辆免费通行。

(二)人事处在册人员车辆:凭本人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申请办理,每人限办一辆,车辆免费通行;若为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二级单位聘用的在册人员车辆: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聘用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请办理,每人限办一辆,车辆收费通行。

(四)学生车辆:所有学生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校外车辆按以下规定分类管理。

(一)业务单位车辆:为学校教学、生活提供便利的送货车,免费通行。从事施工和维修等工作的车辆、校二级部门的经营性单位的车辆、其它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车辆、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车辆均实行收费通行。业务单位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驾驶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请办理。

(二)个人车辆:校二级部门的经营性单位人员、其它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车辆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临时授权,车辆收费通行。

(三)特种车辆:进校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车、送款车、军车等特种车辆,需出示证件并经门卫问明情况后免费通行。

(四)临时来校车辆:参加在校内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车辆,视会议内容或活动性质经校办审批后免费通行;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所需费用可由接待单位提供《停车费抵用券》;其它临时来校车辆,按相关标准计时收费。

 

第四章 收费与授权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镇江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收费及授权申请办法详见《江苏科技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收费明细表》。

第十四条 申请授权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申请车辆属被盗或存在所有权争议等问题的;

(二)申请车辆在校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

(三)申请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学校认为不予办理的。

第五章 票据申领与代理收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收费均提供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保卫处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到财务处领取。

第十六条《停车费抵用券》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由各单位自行在财务处购买。

第十七条 保卫处严格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的内部控制,依据系统数据报表和已开票据,及时将所收钱款交财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